一场官司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极大关注。
赵家村被拐妇女在一名叫做阎贝的女子说服下,联名把赵家村一百零八口人连同人贩子王大姐全部告上法庭。
根据《ZH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条规定:
【拐卖妇女、儿童罪】拐卖妇女、儿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:
(一)拐卖妇女、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;
(二)拐卖妇女、儿童三人以上的;
(三)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;
(四)诱骗、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;
(五)以出卖为目的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、儿童的;
(六)以出卖为目的,偷盗婴幼儿的;
(七)造成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、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;
(八)将妇女、儿童卖往境外的。
拐卖妇女、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,有拐骗、绑架、收买、贩卖、接送、中转妇女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。
法院判决,被告人王大姐,原名王仙月,违反了ZH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、儿童罪,情节严重,处以死刑!
根据ZH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:
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罪;强奸罪;非法拘禁罪;故意伤害罪;侮辱罪;拐卖妇女、儿童罪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收买被拐卖的妇女,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,非法剥夺、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、侮辱等犯罪行为的,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。
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,并有第二款、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,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
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又出卖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,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,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,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,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,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。
经法院判决,被告人赵有材(老男人)违反了ZH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(QJ罪)、第二百四十一条,情节严重,判有期徒刑十年!
被告人刘柄、刘有升、莫菊芳(刘婶)等人违反了ZH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、第二百四十一条,判有期徒刑三年!
被告人赵强,人违反了ZH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、第二百四十一条,判有期徒刑三年。
但由于被告人赵强患有先天性精神疾病,根据ZH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,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,不负刑事责任。
责令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。
被告人孙桂花违反了ZH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,情节较弱,认错态度良好,免去刑事责任......